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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弄丢婚礼视频?法院:赔偿精神损失
2019年1月某日,是新郎黄某的大喜之日。为了记录这一永生难忘的时刻,黄某于2018年12月与江津区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公司提供化妆、摄像、花车装饰、舞台装饰等服务,如果婚礼当天所有视频影音内容丢失无法找回,则婚庆公司需赔偿3000元。
(婚礼服务合同)
但婚庆公司认为黄某已经享受了婚礼服务并且丢失的视频只是一小部分,不应该退还服务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该婚庆公司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能力,江津法院判决由其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失3000元。
此外,因该婚庆公司已为黄某提供了化妆、舞台装饰、司仪、彩花车装饰、摄像等服务,所以黄某要求江津区某婚庆公司返还婚庆服务费用6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婚礼视频的丢失,会造成新郎、新娘的终生遗憾,也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事先在合同中对赔偿事宜进行了约定,只要是因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婚礼视频的永久灭失,婚庆公司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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